國立屏東大學 114 學年度第1學期進修學制「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及注意事項辦理
一、申請減免對象:
軍公教遺族、身障學生及身障人士子女(碩士在職專班不得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二、申請時間:
受理對象 | 申請減免時間 |
進修學制 在校舊生 | 114年05月19日~114年09月05日 |
(暑期)碩士在職專班 新、舊生 | 114年05月19日~114年07月04日 |
進修學制產學攜手專班 新生 | 114年06月30日~114年08月08日 |
進修學士、碩士在職專班(夜、假日) 新生 | 114年08月04日~114年09月05日 |
三、申請手續:
一律採「網路填寫申請書」及「繳交資料」至進修教學組,才算完成手續。
(一)網路填寫申請書程序:
校務行政系統→學生資訊系統登入→線上申請→點選減免學雜費申請→列印申請書。
(二)繳交資料:
在規定期限內,依(附件)身分別應檢附證明文件正、影本及申請書至進修教學組辦理。
(進修教學組聯絡電話:(08)766-3800轉18301或18206)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僅完成「網路填寫申請書」程序,而未繳回紙本申請書及各項證明文件者,視同未申辦。
(二)同時具有多項減免學雜費、或政府發給之其他教育補助者及『弱勢學生共同助學方案』,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覆請領,以免衍生相關法律問題徒增困擾。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自98年8月1日起依教育部規定如下:
1.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家庭所得計算成員為本人、父母;若已婚之學生,加計其配偶)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或托兒所教職員、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 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3.學校每學期於教育部規定時間內上傳家庭戶籍資料,教育部再轉交財政部查核,如所得 總額查核結果資料回傳學校,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將立即取消減免資格,並請同學遵守規定配合於1週內繳回已減免款項。請同學事先查明家庭所得未超過220萬元後,再另行申請,以免增加追繳之困擾。
(四)申請減免後,才辦理休退學者,需主動告知本組,於學校上傳資料給教育部前,須取消減免並繳回減免金額(請於申辦休、退學當日找承辦人取消減免,並於當日繳費後始得完成休、退學手續),報部之後休退學者依教育部規定,不予追繳款項,但復學或再考入及轉學時不得重複減免與上次減免相同年級及相同學期。
(五)身心障礙學生依教育部規定,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但同一科目重修補修之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